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

6月1日起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

作者:白小空    文章来源:新康界   

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

2015年5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来了记三连发,分别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30号)三个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发布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答记者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全面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两则新闻发布稿(回复关键词“药价改革”可阅读两则新闻稿)。

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正式稿与网络流传的讨论稿,只有两个不同,一是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提前至正式稿的2015年6月1日。一是将“一类精神药品”更改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余部分并没更改。按《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中将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合计共166个文件,跨越1996年至2014年,这些文件中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和《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等内容也一并被取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及如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条“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中,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中提及,“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派出督导组赴部分地方督导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部分省份开展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保障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吸收多年来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新情况,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第四条“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当前的重点是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以上三条监管措施表明了国家对药品价格的态度:“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小结:2015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条目删掉后不到2周,2015年5月5日发改委发布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初步比对过后,《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变动并不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并没有提及药品定价的量化标准,发改委将绝多数药品价格的定价权还给经营者自主制定,而且对价格的监测仍然依循老一套,关注药品出厂(口岸)价格与实际购销价格的变动幅度。对于重点产品为药品集中采购的厂家而言,此法规发布后最关心的是集中采购环节的质量层次分组问题。没有发改委最高零售价了,各药品采购平台还有最高药品采购限价,此价格与以往通过成本核算价格不一样,最高药品采购限价往往和该产品对应的各省最低价联动。除此之外,医保支付价的价格机制,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谈判机制具体规则也并没有在本次通知中详述。